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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严查酒驾连坐同饮者之合法性探析
2012-02-20 09:23:24 来源:
2012年2月9日,针对酒驾问题,济南市交警部门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者,交警部门一律通过书信形式抄告其所在单位或其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对经酒精检测确定为酒后驾驶的,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书;确认醉酒驾驶的,约束至酒醒,并立即办理刑拘手续,不得取保候审。交警部门还将建立黑名单,将酒驾人员的相关信息同时提供给保监会。当然,最引人注目的是,交警部门规定,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且未尽到劝阻义务,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接受询问,并通过技术甄别是否也存在酒驾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但未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新政一出,支持者众,但反对声也不绝于耳。支持者认为,劝酒体现一种社会责任,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作为同桌饮酒者,如果明知有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却不加以劝阻或制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对者则质疑“连坐”同饮人是否于法有据,莫衷一是。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两个观点,与大家商榷:
一、从济南交警部门规定的相关内容看,对同饮者“连坐”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劝阻者的责任,主要是道德层面的义务。所谓“劝阻”(喝酒)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源于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的“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包括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劝阻喝酒属于注意义务行为。
从“连坐”的内容来看,似乎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济南交警部门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饮者进行“连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通过技术甄别是否酒驾。如酒驾,则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如无酒驾行为但未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司机酒驾,同饮者未劝阻,虽未违法,却违反了社会公德,交警通报其所在单位是可以的。这是对酒驾同饮者的批评教育,起警示作用,而非民事责任的承担,亦非具体的行政处罚。目前,我国法律对酒驾同饮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追究并无明文规定。根据法理上的“罪责自负”原则,一人犯罪一人当。如果同饮者没有违反有关酒驾的法律规定,交警也不会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二、如何准确认定同饮者是否善意履行劝阻义务是关键,否则“连坐”的震慑意义远大于现实意义
应该承认,公安部门如此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出发点好并不代表事情就一定能办好。就可操作性而言,对同饮者追责似乎不太现实。一方面,要科学、规范、公正、全面确定同饮者的劝酒责任的证据,难度不小;另一方面,同饮者并不一定都是劝酒者,可能有未劝酒者、未饮酒者、反对酒驾者饮酒但同车者。因此,要想对同饮人作出准确责任区分并非易事。倘若不分清红皂白笼统追究同饮者的责任,打击面就太宽了,这就超出正常执法的范畴了。此外,对于如何界定劝阻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在劝阻与酒驾行为之间建立起联系也是很难的。例如,劝阻了他不听怎么办?两人吃饭怎么证明?我怎么知道他开没开车?等等。
当然,同饮者并非与酒驾行为毫无关系。劝阻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尤其是在明知违法行为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强行劝酒者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帮凶的角色,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同饮者无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道德和法律,义务和责任之间,界限在哪里?在很多国家,同饮者具有提醒义务,但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与酒驾人同车者应当一同接受处罚,区别就在于后者眼看着违法行为发生而未制止,道德义务已经上升到法律责任的层面,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因此说,对同饮者按照规定进行“连坐”本身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关键是如何去做,如何去准确界定应该针对哪些人如何进行“连坐”,这要花大心思。必须明确界限,必须将归责原则与处罚标准进行细化,否则不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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