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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查封与轮候查封的受偿顺序

2015-08-25 18:28:18 来源:李春华律师


谈谈查封与轮候查封的受偿顺序


李春华律师
(江西 南昌 330009)

查封,在这里指的是第一个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人。轮候查封,则是指第二个及之后渐次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人。
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如果一个案件同时存在查封与轮候查封的情况,那么查封者应该比轮候查封者优先受偿,还是两者按照比例受偿?
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查封者应该优先受偿。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的规定,轮候查封的保全措施自始没有发生效力,故无权参与被查封财产的分配。
  第二种认为,查封者与轮候查封者应该按比例受偿。根据《执行若干规定》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轮候查封者有权申请参与被查封财产的分配。若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者具有优先受偿权,轮候查封者无权申请参与分配。
    不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者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执行若干规定》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换言之,一般情形下,查封者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且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此外再无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时,轮候查封者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查封者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多个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应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受偿:
1、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2、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采取优先主义。《执行若干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值得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是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而非诉讼保全措施。
3、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被执行人的性质而采取不同的执行顺序。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执行若干规定》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可见,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如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则按照《执行若干规定》第88条:“各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不按比例受偿。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执行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4、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查封而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被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所以,如果获知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人查封而无法受偿的情况下,应该申请企业破产,以达到按比例受偿的目的。
此外,还有一个查封者与轮候查封者受偿比例应该如何确定才比较合理的问题。两者的受偿比例是应该相同,还是应该有所区别?我们认为,相对于轮候查封者而言,查封者应该具有一定比例的优惠。毕竟查封者花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首先查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及时申请了保全,否则保不住会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如果也和轮候查封者一起按照同等比例受偿,的确是有失公允。因此,查封者应该比轮候查封者多分得一定的比例(比如,增加一成到三成。其实目前有些法院就是这样操作的);或者在优先支付查封者诉讼费和保全费后,剩余的财产大家再按相同比例分配,这样才比较公平合理。 

【供稿:李春华律师,南昌大学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协、广东省律协及深圳市律协会员,在南昌、深圳执业多年。办结民商经济、刑事行政类案件数百起,尤以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法务、知识产权等案件居多。南昌工作室垂询电话:15970440151,QQ:625627986,微信:lawyer159704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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