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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李春华律师就汽车保险“高保低赔”问题答《新法制报》记者问

2014-03-15 18:42:45 来源:李春华律师


深圳李春华律师就汽车保险“高保低赔”问题答《新法制报》记者问


北京车主王女士一辆开了12年的桑塔纳现在顶多值三四万元,保险公司给出的车损险保险金额却是10.08万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解释说,这是公司统一规定,无论驾驶多少年的机动车,保险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

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出了事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大行其道。高保低赔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

问题一: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却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有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的定价明显虚高。保险公司这一做法是否合理?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该做法显然不合理,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制消费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也就是说,车险保额不能超出实际车价。因此,遇到此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向保监会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问题二:按照新车价格缴纳保险费,理赔时却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这与多数消费者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是否涉及霸王条款?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保险公司“保多赔少”的规定无疑属于霸王条款。首先,该条款系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未与消费者协商而拟定的。保险公司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单方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认定其法律效力。“保多赔少”的霸王条款于法于情都应该废除,这对于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与行业形象都是至关重要的!

问题三:高保低赔” 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大行其道,但对车主来说并不公平。如何对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进行规范?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但高保低赔的现象无论如何都不应提倡。个人认为,规范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制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其次,应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和通行做法。相比之下,国外的车险保费更多的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车型及其出事概率等多种相关因素综合计算保费,而非使用一刀切的办法。

再者,应当引入定价听证机制,让车主也参与到定价中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充分发挥协商机制,给予车主应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样才可能达到双赢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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