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南昌工作室

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人身损害 > 正文

谈谈《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订

2013-07-30 18:48:56 来源:李春华律师


谈谈《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订

谈谈《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订

——深圳李春华律师应《新法制报》全记者之邀参与法律圆桌议题

 

【背景】

20081128,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而在201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1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124月,国务院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对校车的安全管理;2012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新要求。

近年来,江西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多次提出对《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畅通省城”活动中,了解到《实施办法》有的内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亟需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于是提请72427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地五次会议进行一审。

修改意见共27条,涉及七章29个条款。修改原则是:对较原则的上位法进一步进行细化和落实,补充完善上位立法;对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地方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突出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本省特色的修改意见。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就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幅度,国务院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也没有规定具体罚款标准。实际执法中,各地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则补充和细化了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增加的内容没有新设违法行为,而是就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统一了执法标准。同时,根据“畅通省城”活动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中国式过马路”、不按规定信号指示通行等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议题一:走“霸王路”或不走人行道罚10元,是否可行?

 

新法制报:已经进行完一审的江西《实施办法》,其一大亮点是对“中国式过马路”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其中,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或者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10元罚款。其实,作为上位法的《道交法》并无该处罚条款。对于增设这些条款,省人大内司委解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和罚款幅度,但均没有规定具体罚款标准。我省原《实施办法》对此类违法行为也没有规定,缺乏具体的罚款执行标准。而各地在执行中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有必要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增设相关条文并明确其相应罚款金额,弥补基层执法的立法空白。

的确,现实生活中,前面一列行人横向并排不紧不慢地排成一列,占据了有限的道路,让后面的人无法超越。这种现象在繁华地段和节假日居多,被称为走“霸王路”。有人认为,增设这些条款,有助于纠正行人平时养成的不好的行路习惯。但也有认为,这样的处罚条款,于法无据,而且操作性不强。你们如何看待?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处罚依据倒是有,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法第61条、第62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76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由此可见,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或者不在人行道内行走,违反了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相应处罚。不过,其可行性或者说操作性让人怀疑,尤其在我国目前警力不足的情况下,执行起来有点难度,甚至可能影响交通。

 

议题二:借道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该不该罚款?

 

新法制报:江西《实施办法》第81条提出,非机动车驾驶人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30元罚款。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这一具体处罚表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倒是列举了这一违规行为,但未给出处罚标准。省人大内司委解释称,增设相关条文并明确其相应罚款金额,就是弥补基层执法的立法空白,统一执法幅度。

事实上,非机动车借道现象很常见,对其借道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行为,交警进行处罚则十分罕见。有人指出,对于该条文中“迅速”如何理解、操作,存在难题,须要在立法时予以明确,否则一旦实施,很难落实到位,形同空文。另外,处罚30元过于严厉,应以教育为主。对于这类行为,你们觉得该不该罚款?在操作层面,又有何建设性意见?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既然有规定,有人违反了,进行相应的处罚似无不妥,但同样面临操作性问题。首先,何谓“迅速”很难界定,事实上也不宜搞一刀切,而应结合当时该路段的路况和车流量来综合认定。如果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是完全隔离的,导致驾驶人无法及时驶回非机动车道,或者当时机动车道上机动车很少,而非机动车道上的非机动车又很多,此时要求驾驶人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甚至进行处罚未免太不近人情,何况借道只是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无奈之举,客观上也缓解了交通压力。个人认为,对此应以教育为主,只有针对一些不听指挥的,可以进行处罚,且处罚额度以不超过20元为宜。

 

议题三:居民区内不低速行驶能不能罚100元?

 

新法制报:江西《实施办法》第85条、8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罚100元,不避让行人的罚150元。这也是江西立法的创新,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对此,同样出现争议声,比如“低速行驶”是怎样的车速,没有确定。请你们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这一条款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并从可操作层面提出合理化意见。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这是据以处罚的法律依据,事实上也有必要作出如此规定,因为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人流量大,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对于此类行为给予一定处罚本无可厚非,不低速行驶的罚100元、不避让行人的罚150元的处罚额度相对合理,关键是如何才能得到有效执行。个人认为,首先应该对“低速”进行量化;其次是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设立限速及限速数额的标志警示牌并安装测速仪器,这样才具有可操作性,当然,处罚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应该以教育为主,克服动辄以罚代管的弊端。

 

议题四:年审三次未过要强制报废,是否合理?

 

新法制报:江西《实施办法》第18条在《道交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修改,增加了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如何处理的内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江西省人大内司委给出的修改理由是:机动车长期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问题较为突出,由于机动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增加对此类车辆强制报废的内容。

当前,一辆非营运性质的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6年要求两年检测一次,第7至第15年要求一年一次,15年后则是半年一检。也就是说,一辆全新的小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进行或未通过年检,就要强制报废。

对此,赞成者认为,这样能保障最起码的行驶安全。但也有人认为,这样很不合理,也太狠了点,不能单单按照年份来算,应按行驶多少里来进行车检。那么,你们持怎样观点?建议从各自利弊角度分析。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从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角度考虑,如此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因为这样可以减少马路杀手。与此同时,应尽量避免加大车主的经济负担与时间成本,增加救济手段,如果车主有正当理由错过了年检,可以进行申诉。此外,还可以结合行车里程等因素来综合认定车辆的安全性,如果在规定的行车里程内,可以将年检的周期适当延长。因此,规定是合理的,但不能搞一刀切,应重视并解决反对者的合理关切。

 

议题五:“禁停处”临时停车加重处罚是否妥当?

 

新法制报: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违法临时停车行为,《道交法》第93条只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手段(江西对应的处罚标准是150元)。但对“机动车驾驶人在设置了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放的”行为没有加以规定。根据现实执法需要,参照长沙市的做法,省人大内司委拟增加对该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即:对在已公告并按标准设置禁止临时停车路段停车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规定进行处罚。并在江西《实施办法》第87条第(二十八)项明确:违反禁令性标志、禁止性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等于是对“禁停处”临时停车行为加重了处罚。

对此,部分市民颇有微词。一种观点是:上位法并没有此类具体处罚内容,作为地方法规,作出这样的规定,有违上位法的嫌疑。而且实际生活中,确实有需要在部分路段和地点临时停车,例如商铺送货的车辆、出租车下客、部分酒家餐馆外等等,一旦被抓到,就罚200元,给人一种重罚轻管理的感觉。请你们结合《道交法》第93条这一上位法大背景,并结合生活实际,对于江西这一新设立的条款,从其合理性、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1、             处罚于法有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这属于一般规定。同时,该法第9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这属于特别规定。从法律原则角度讲,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否则适用一般规定。既然第93条未对“机动车驾驶人在设置了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放的”行为没有特别规定该如何处罚,那就应按照一般规定即第九十条进行处罚,200元为处罚上限。

2、             就江西而言,以200元的上限进行处罚有些偏重,应该予以适当降低,并且其适用前提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不能随意处罚。此外,还应结合民众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禁停地点与禁停时间段。比如,在商铺附近设置部分时段卸货车辆临时停放点等,以方便市民的需要。另外,非繁忙时段可临时停放。

 

大家都在看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物业公司怒告

核心提示:共享单车一经出现便引起诸多热议,从起初一边倒式的夸赞,到后来逐渐出现大量负面评价。其中最让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