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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毕业的大学生是否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
2016-01-23 17:21:48 来源:
【案例】
季某带着学校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某公司应聘,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协议书》。某天,季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直在治疗和休息。在此期间,季某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毕业,那年季某21岁。不久,季某与公司因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发生纠纷,季某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定,季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说法】
李春华律师:根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换言之,未毕业的大学生并未被明确排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本案中,季某已年满21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虽尚未毕业,但已基本完成学业,不再受限于教育管理,属自由劳动者,何况其随后正式取得了毕业证书。其次,季某在求职时提供了《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公司当时对季某的身份是了解的,对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等事实亦已知晓。据此,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且劳动合同中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未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比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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