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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合同未解除,则与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5-09-20 17:01:34 来源:李春华律师


原劳动合同未解除,则与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动合同未解除,则与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张某是某国企部门经理,后病退在家休养,劳动人事关系一直原单位。20146月,张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6月,张某主动离开公司。7月,张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付工资、加班工资、满勤奖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中,法院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因为张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只支持了一部分工资,加班费满勤奖和经济补偿金均未得到支持。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在本案中,张某从原单位病退后,到电子公司工作,但其并未转走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也依然由原单位缴纳,即其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按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形但张某确实为该公司付出了劳动,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电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张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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