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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律师关于赵××等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一审辩护词

2012-07-06 16:11:16 来源:李春华律师


李春华律师关于赵××等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一审辩护词

关于赵××等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赵××家属之委托,指派李春华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相关材料,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现依相关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辩护人对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并支持法庭依法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被告人不存在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

1、被告人系第一次参与斗殴,不存在多次聚众斗殴情形。

2、本案不存在“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情形。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虽然本案参加聚众斗殴人数达十人,但斗殴场所只有一处,持续时间不长,手段并不凶残,在当地也并未造成恶劣影响

3、被告人没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本次斗殴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工作场所(即大楼工地),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不大。

4、被告人不存在持械聚众斗殴的情形。起初,被告人并未携带木棍。在到达谈判现场后,发现对方有二十多人,力量相差悬殊,出于防卫本能,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用以防身,就好像经过某个危险地带,大家都会有意识地携带某种防身器械一样。其目的是为了自保,而非打架斗殴。

三、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首先,被告人没有参与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其只是出于帮忙为同事讨个说法而卷入斗殴事件,充其量算个积极参加者。如果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55出台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如此,被告人连积极参加者都够不上。其次,此次事件的发生并非因被告人而起。再者,本次事件因对方挑衅在先,过错更为明显。最后,被告人并未在此事件中谋求个人任何目的。根据《刑法》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首先,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在发生斗殴事件后,××等人先到医院治疗,随后打电话报警,接下来,大家一起到派出所做笔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次,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在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此次斗殴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起因、经过、结果等情况,没有隐瞒、捏造、夸大、缩小等情形。因此,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定聚众斗殴罪情节轻重的主要指标包括斗殴的动机、斗殴的起因、参与斗殴的人数、斗殴发生的地点、斗殴发生的时间、斗殴持续时间的长短、斗殴导致的后果等因素。

1)参与斗殴的动机。时间起因在于同事因一件小事被打,因此和大家一起想讨个说法,而非出于聚众斗殴的故意,也非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发生殴斗亦非双方所希望看到的。根据讯问笔录可知,刚开始赵玉泉一方并无打架的故意,否则就不会有赵××××两个人第二次找对方讨说法。如果此时有打架的故意,前去的就不可能只有两个人?可见,他们希望能够协商解决问题。试想,赵××一方只有6个人,而阮××一方有二十多人,他们怎么可能去以卵击石?换言之,由于对方的不合作和挑衅刺激了赵××一方,导致斗殴事件的最终发生。借用一下水管本来是小事,对方不该因此打人。因此,双方参与斗殴的动机与黑社会成员之间、流氓之间为争地盘、占山头、逞威风等行为有明显不同,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2)发生斗殴的起因。对此,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很明确,事件起因是赵××拿用了对方的一根塑料水管后被打,赵××作为工头陪赵洪江一起去找对方工头阮××理论,再次被打。由此导致第三次对峙,最终演变为斗殴。

 3参与斗殴的人数。本案中,办案机关查明的双方参与斗殴的人数在十人左右,这与动辄几十上百,乃至几百人持械斗殴行为相比,情节要轻的多。

4)斗殴发生的地点。本案发生在双方的工作场所,即相对封闭的大楼工地,而非机场码头、港口、车站、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地、政治敏感地,知晓此次斗殴的人数并不太多,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并不大。

5)斗殴发生的时间。案发时间在早上7点多,此时大街上行人还不是太多,也就是说本次斗殴事件的目击者并不多,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相对较小。

6)斗殴持续的时间。本次斗殴持续的时间比较短,因此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也相对有限。

7)斗殴产生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均有一人轻伤,其余为轻微伤,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不严重。

4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案发后,被告人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

5、双方均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家属在公司的组织下已达成谅解协议,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理。其余工人也为被告人说情,希望不要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并保证被告人不再违法乱纪。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诸多酌定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就本案而言,适用较轻刑罚已足以达到惩罚、教育、改造被告人及警醒世人之目的。因此,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符合刑罚目的。在此,恳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结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6个月之内的拘役或管制。谢谢!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李春华   律师 

0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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