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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律师就银行乱收费问题答《新法制报》记者问
2014-03-17 18:00:48 来源:李春华律师
从2013年9月开始,国家发改委对商业银行乱收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截至今年1月底,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乱收费的64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实施经济制裁 总额8.25亿元 ,其中,直接退还企业4.09亿元,罚款4.16亿元。针对商业银行乱收费这一突出问题,国家发改委表示,将建立规范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长效机制。
“年费、办卡费、短信提醒费、跨省跨行取款手续费、个人账单打印费……”如今,银行名目繁多的项目收费,其合理性多年来一直饱受质疑。即便惩治银行乱收费的呼声已久,但面对给自己带来利润的项目收费,处于相对垄断地位的银行并不愿意取消。客户个体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如何根治银行乱收费这一突出问题?本期“3.15”圆桌特邀专业人士展开探讨。
1、新法制报:国家发改委整治商业银行乱收费,并未公布被罚银行名单及乱收费项目。此外,相对于“多如牛毛”的收费项目,外界质疑处罚力度不过是九牛一毛。如何看待这次整治?是否应公示乱收费的项目及银行?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1) 一次整治只能收一时之效,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乱收费问题,关键是要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并且处罚时,应该罚当其罪,不痛不痒的话,起不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当然,此次整治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说明发改委已经开始意识到银行利用垄断行业绑架消费者的行为,但是不论从整治角度还是监管角度来讲,其力度仍需加强。
(2) 应当公示乱收费的项目及银行,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要让更多的普罗大众知道自己的哪些权益受到银行侵害,以提高其维权意识。现在国家一直在倡导财务公开透明,消费者作为银行乱收费现象的受害者,更有权利知道乱收费的项目及银行,这样有利于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银行乱收费,如此才能强化此次整治银行乱收费行动的意义,而非“一阵风”。否则,整治过后,乱收费现象又将重现!
2、新法制报:此次的退款对象是企业。除企业以外,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都是“小钱”,但在庞大的客户数量面前,数额显然不小。是否也应退还这部分客户的费用?一般储户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1) 只要是不当得利,均应返还,不论客户大小,不论数额多寡,否则便侵犯了客户的公平交易权,也背离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只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银行就应该一视同仁予以赔偿,店大欺客之风不可涨,这也是现代企业做大做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2) 一般储户应该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在办理业务时,一定要了解相关收费项目的依据,没有依据的费用不能给。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银行主管部门投诉,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因为是大企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望而却步。如果可能,储户们可以联合起来通过集体诉讼的形式来维权。沉默即纵容,争取就有可能成功,如果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不群起打击此种风气,等于纵容银行明目张胆的乱收费,以后的情况只会更糟,银行更会得寸进尺、有恃无恐。只有银行滥用自身垄断地位绑架消费者的冲动不断得到遏制,其乱收费的行为才能够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3、新法制报:银行依赖自身垄断行业的地位,站在于己有利角度制定收费规则,在一些不合理的服务收费面前,客户往往无话语权。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如何根治银行乱收费这一突出问题?曝光、退费、罚款能否管得住银行乱收费?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1)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或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认定其无效。银行依赖自身垄断行业的地位,站在于己有利角度制定收费条款,剥夺了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显然属于霸王条款。
(2)银行乱收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够充分、市场体系不完善、银行权利过大而监管又往往不到位。要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乱收费问题,首先要完善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民营资本进入充分竞争市场,竞争促进公平与效率;其次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遇到不正常现象应从严处罚,绝不姑息;还要完善公众监督机制,企业和消费者应该携起手来,对银行不合理收费说不,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自己的权益。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光靠一两次整治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3)曝光、退费、罚款充其量治标不治本,只能在一定时期内使银行乱收费现象得到一定的遏制,但不能根治此种现象。银行乱收费情况的存在是中国金融发展、改革相对于实体经济的需要而言还不够充分等原因导致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深化金融改革,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开放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依靠改善供给来解决问题。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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