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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律师解读食品药品新规关于网络购物与明星代言
2014-03-15 18:29:54 来源:李春华律师
一、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知侵权不作为“连坐”
【司法解释】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网络交易因其虚拟性,消费者无法看到经营实体和真实产品,往往会因为轻信网络的虚假宣传而上当受骗。网络交易平台对于入驻网商一般要收取一定费用,即便不收费也是出于对自身网站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是受益者。根据权责相一致原则,赋予网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是合理且必要的。事实上,网络交易平台也具备这样的监管能力,比如平台应认真审核入驻网商的资质,还可以向入驻网商收取一定的担保金,实行先行赔付,以解决网购消费者的后顾之忧,这无论对网络交易平台、网商还是消费者都是有利的。因此,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唯此才能有效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星代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带担责
【司法解释】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这样规定是合理的。明星的光环是老百姓给的,相应地就应该多为老百姓代言,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明星代言,往往收取了巨额的代理费,明星不能光享受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透支公众对明星的信任。而消费者购买产品往往是冲着明星去的,既然明星代言了某产品,就应该了解该产品,对该产品的质量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至于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损害消费者的行为,明星也难辞其咎,应该追究明星的连带赔偿责任。有了这样的规定,以后明星代言才会慎之又慎,这无论对于企业、消费者以及社会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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