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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孩子抚养权纠纷)

2013-05-18 22:24:14 来源:李春华律师


民事上诉状(孩子抚养权纠纷)

(原审被告):李某勇,男,汉族,197955日生,户籍地:略,身份证号码:略

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芳,女,汉族,19831013生,户籍地: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上诉人不服罗湖区法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                         撤销(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号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子由上诉人抚养,且上诉人愿意独立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其做出的将婚生子判由被上诉人抚养的判决明显于孩子日后的健康成长不利,损害了孩子及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孩子现在虽由被上诉人母亲照顾,却非与被上诉人一起生活,且上诉人与孩子无论是空间距离还是心理距离都很亲近

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自20097月起至今,小孩跟随原告及原告母亲一起生活”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自20089月搬走,留下上诉人、被上诉人母亲及孩子三个人一起生活,被上诉人至今也没有和小孩在一块居住。事实上,因为孩子和小姨的女儿都在布吉龙岭小学读书,为便于被上诉人母亲一起接送,故将孩子寄宿在小姨家,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别出抚养费。

并且,孩子就读的学校离上诉人住处不远,上诉人也经常利用周末休息时间接小孩到住处生活或者一起出去玩,与孩子的感情很好。

二、因被上诉人及其家庭的过错导致家庭破裂,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按照照顾无过错原则判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3年相识,当时是同事,恋爱三年后结婚,开始感情甚好,直到发生以下两件事,导致感情出现危机直至破裂:

其一,上门女婿纠纷。被上诉人家中只有姐妹二人,家在农村,与同村人发生纠纷时,被对方歧视家中无男丁,因此恋爱期间,被上诉人家里提出要招上诉人做上门女婿,上诉人拒绝并提出分手,被上诉人不同意并以死相威胁,上诉人提出绝不做上门女婿但一定会负责赡养被上诉人父母,被上诉人当时没有异议,不久怀孕结婚。

其二,孩子取名纠纷。本来双方事先已经商量好将儿子取名李某贤,但被上诉人借上诉人因工作急需返回深圳之机,擅自将孩子的名字改为杨某颖并落户被上诉人老家,且蓄意瞒着上诉人达半年之久,直到上诉人偶然发现。感觉受到欺骗,自尊心受到伤害,上诉人多次要求将孩子更改姓名,双方因此争吵多次,但被上诉人拒不纠正。

因此,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离婚,现在一审又判决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这无疑一次次伤害了上诉人的感情,这于法于情于理,都对上诉人不公平。

三、上诉人的抚养条件远比被上诉人好,从孩子的长远利益考虑,也应该将孩子判由上诉人抚养

首先,上诉人的工作要比被上诉人稳定,收入也比被上诉人相对要高。

其次,上诉人父母目前身体还好,有劳动能力,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上诉人兄弟姊妹多,以后的赡养压力不会太大。并且,上诉人的侄子侄女大多长大成人,上诉人父母愿意到深圳来帮忙照顾孩子。

但是,被上诉人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了。被上诉人家里还有个下半身瘫痪的父亲和一个77岁的爷爷,都没有劳动能力,需要人去照顾和赡养,目前两个人独自在老家,生活艰难,急需被上诉人母亲回去照顾。一审判决称被上诉人抚养孩子“并未受到原告家庭情况的影响”是完全错误的,也许目前是这样,但是再过两三年,两个老人行动能力越来越弱,或者被上诉人爷爷不幸离世的话,其父亲该怎么办,被上诉人母亲无疑是要回去照顾的。老人一走,孩子谁来照顾?

综上,一审法院只是凭现在孩子暂由被上诉人母亲照顾为由,而不顾其他重要事实与孩子的长远利益,将孩子判由被上诉人抚养是草率的,恳请法庭重新认定本案事实,将孩子判由上诉人抚养,并且上诉人愿独自抚养孩子,不需要被上诉人承担抚养费。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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