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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律师谈无期限联合造林协议(新法制报法律圆桌议题)

2013-12-20 16:22:31 来源:李春华律师


李春华律师谈无期限联合造林协议(新法制报法律圆桌议题)


核心提示:
  1991年,由安义县新民乡罗丰村岺背村小组组长与安义县林业局的下属单位安义县新华林场,签订了两份联合造林协议书,分别将细脑山和虎山交由新华林场造林,并约定林木收益按二八分成。
  但这么多年过去了,岺背村的村民自觉未从中获得收益。而几年前曝光的协议内容,也让这个村的村民意识到,这份无期限的联合造林协议,完全侵犯了全体村民的权益。
  当初协议签订未召开村民大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更未约定协议期限,导致村民无法享受山林带来的经济效益。岺背村全体村民向本报联名反映,希望解除联合造林协议,要求新华林场归还山林经营权。

联合造林协议

坐落于安义县新民乡罗丰村岺背村的细脑山和虎山,一直被当地村民当做靠山,他们本着靠山吃山的原则,在上世纪80年代种植了大批林木,但并未等来收获。
1991
年,在政府倡导林场与村民联合造林的形势下,岺背村小组的这两座山的经营权,被新华林场以联合造林的协议约定所取得。而关于这联合造林协议内容,村民表示知之甚少。
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候,对于联合造林的决定以及协议签订过程,村民均表示不知情。据岺背村的村民徐传杞回忆,签订协议后,记得小组长只是跟我们说,相当于将山林出租给他们,收益按二八分成。
村民杨林表示,当年,大家也的确没有看出山林的收益有多大,也就没有太过关注这档子事。
而代表岺背村小组与新华林场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徐传信,当时时任小组长。提起当时签订协议的过程,他也懊恼不已。
我就是一个文盲,不认识字,那协议内容完全看不懂,而且当时他们让我签的也是空白协议。徐传信说,他记得当年签订协议前,自己在家喝了酒,被找去签协议的过程,自己都记不太清楚了。只记得,他们大致说了下收益分配问题,但并没有涉及年限。
当年也是因为新民乡林业站的站长主张让我将山林交由新华林场造林,我回来后跟村民私下交流过,有人反对有人支持。徐传信说,当年也没有想到要召开村民大会商量这事。

未获收益分配 

在新华林场造林之前,岺背村已种植了200多亩沙树。
今年60多岁的文罗生是最早参与种植沙树的人,他说,这些树木成熟后,是上好的家具木料,当时很多村民还想着以后可以用自己亲手栽种的木材做家具。
村民徐传杞说,但眼前的情形却是,村民家中需要取点山上的土都会遭到新华林场的干涉,更不要说能利用这片山林资源。
而更让村民愤愤不平的是,联合造林之后,新华林场也种植了大片松树。而这些松树在八年前开始割油,这几年的松脂油的收益已非常可观,但村民却没有分得一分钱收益。
我们1200亩的山林,他们种植了大量的松树,估计每年松脂油的收益有50万元左右。文罗生说,从这个时候,大家开始质疑为何收益分配与约定不一样。加上政府被公益林补贴的钱,也都进了新华林场的口袋,而村民作为林权主体却没有得到补贴。
文罗生说,公益林补贴政策也是有几年了,今年是按照15/亩的标准补贴,他们村的两块林地大概能获得18000元的补贴。
从联合造林起到现在,村小组未获得任何收益分成。徐传信也向记者说明了这一点。
也正是收益分配问题,让村民关注到了联合造林协议。2006年,签订协议的村小组的小组长徐传信从家中找出了这两份协议,但却引起村里的一片质疑声。
这份保存在徐传信家中十多年的联合造林协议内容在村里首次曝光,最让大家无法接受的就是协议竟然是无期限的,其次收益分配二八成也仅仅是林木收益,不包括林副产品。文罗生说,当年,他们也将情况向政府部门反映过,但最后也不了了之。

主张协议无效

岺背村小组向记者提供了这两份联合造林协议书的原件,这两份签订于1991123日的《联合造林协议书》,均在1992515日经安义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两份联合造林协议书内容除约定地界信息不同外,关于联合造林期限及经营管理办法以及收益分成内容等信息完全一致。
协议约定,甲方(岺背村)提供上述擅长联合造林长期不变,乙方(新华林场)负责造林、抚育、护林等经营管理,并享有在山场内进行农林间作的自主权,甲方享有应尽联合护林的义务,发现破坏林木的现象,要及时制止,如果发现甲方不协助护林,甚至破话林木或者一方经营管理情节严重,乙方有权减少分成比例。
而关于收益分成的约定,联合经营山场的林木主伐时按木材纯伐收入二八分成,即除去力资、运输、林业部门营收的费用及其他杂费等后,甲方得二成,乙方得八成,抚育间伐材及其他林副产品收入归乙方所有。
这是一份完全损害村民利益的合同,这类长期有效的也就是无期限的合同,首先就是不公平的,而合同约定的收益分成排除了林副产品收益话,那等树木长成也是几十年一次,收益非常可怜。徐传杞说,今年春节期间,在外打工的村民都回到了家乡,村里为联合造林协议一事特别召集了全体村民开会商量。
岺背村的村民表示,他们当初签订合同没有召集大家开会,原本就损害了村民的知情权,加上协议内容如此不公平,大家咨询过律师后,一致要求主张协议无效。

是否涉嫌林地垄断?

而对此问题,新华林场场长杨场根在接受采访时说,当年代表签订这两份协议的并非他本人,但他作为当年联合造林亲历者,也见证了安义县联合造林协议签订的过程。
全县的联合造林协议都是一样的,时限都是长期有效的,效益分成也都是二八分成的。杨场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初岺背村的村小组是否召开过村民大会,他们不得而知,但当时签订协议的时,除了村小组领导签字盖章以外,还有村、乡领导等作为见证。
对于村民质疑新华林场松脂油收益不分成等问题,林场根表示,这都是在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只有林木才分成,松脂油作为林副产品是不分成的。但新华林场也适当考虑村民的诉求,愿意做出牺牲,完善协议内容时,考虑将松脂油收益纳入分成范畴。
但对于这样的牺牲,岺背村的村民并不买账。
随着政府扶持力度加大,村里不少年轻人都有利用资源优势返乡发展地方经济的想法,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联合造林协议。

组织完善协议


1115日,南昌县林业局和新民乡政府牵头,就岺背村与新华林场联合造林合同完善召开了会议。新华林场不仅同意将松脂油收益纳入分成范畴,分成比例也从原本的二八分成改为三七分成,合同期限也由长期变为60年。

[律师观点]  

应《新法制报》记者淦丹丹之邀,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协议是否无效?未召开村民大会 村小组长签订的协议法律效力问题。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不能认为该协议当然无效,但不能排除协议中无效条款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而本案中协议的签订,只是村民小组长擅自做主,并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应该说一段时间内该协议是无效的,但是该协议已经履行了很长时间,村小组并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定程度上可视为村小组对该协议的事实默认。当然,该协议未明确期限,部分重要内容并非村民小组成员意志的真实反映, 相反严重侵害了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村小组可以找林场方面修改协议或者到法院主张解除协议。

2、协议内容:长期协议和林木分成约定不包括林副产品是否不公平?是否涉嫌垄断?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1)协议不设定期限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换言之,该协议的履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七十年。另外,《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如果未设定履行期限,则视为不定期,任意一方可随时提出解除协议。

2)根据《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既然确定了双方是合作关系且规定了分成比例(暂且抛开本案分成比例的约定是否公平不论),就意味着合作所产生的利润均应该按照既定比例分成,分成中不包括林木产品的约定是显失公平的,况且村小组还是林地的使用权人。

3)是否涉嫌垄断,暂不好定论,但我认为本案不能排除行政干预的成分。如果说本案涉及垄断,那应该是行政垄断,即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目前尚没有相关事实与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村民小组可以自主决定其是否开发、和谁合作开发以及如何开发山地,相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应非法干涉,更不应强迫村民小组签订违背其意愿、损害其权益的合作协议,村民的选择权应该得到尊重。

 

3、村民该如何维权?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村民可以就此召开村民会议,就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进行讨论,最好能够征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以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与新华林场协商修改其中的不平等条款,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请求调解,最终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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