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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银行勿擅自将房产证交付买房人的律师函
2013-06-22 12:15:31 来源:李春华律师
深圳市工商银行龙华支行 :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受蒋某小姐(身份证号码:略,以下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李春华律师就其与曾某(身份证号码:略,以下称“买房人”)房产买卖事宜,向贵行郑重致函。
委托人因企业急需资金周转,无奈于2013年4月14日与买房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拟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梅龙南路东侧阳光新境园某栋某单元某号(房产证号:略)的房产转让给买房人,以期尽快获得资金,解企业燃眉之急。但是,合同签订后,买房人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好赎楼及银行按揭等相关手续,导致委托人卖房筹款救企的目的无法如期实现,故提出解除上述房产买卖合同。
为避免买房人在此期间从贵行取走房产证原件去过户,从而给委托人造成无法挽回之损失,本律师特此致函贵行,恳请贵行自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暂缓给予买房人上述房产的产权证原件,除非委托人亲自到场签字确认。
特此函告,望贵行审慎对待!否则,因贵行擅自将房产证给予买房人而给委托人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我们将保留追究贵行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万望贵行按照本函的请求执行,如有异议或者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烦请及时知会委托人或其律师,谢谢!
此致
敬礼!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李春华 律师
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联系电话:13410670837(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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