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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律师暨诉讼仲裁部一周工作总结2014.3.17-21
2014-03-21 18:35:20 来源:李春华律师
1.张某欠款纠纷:张助理到罗湖区法院递交了中瑞香港公司的主体信息、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事前与法官沟通,说明之所以将公司债权转让给个人只是为了便于维权,公司其实也就是张某个人的,且被告出具的欠条就是对前述转让行为的确认,看有无必要追加为第三人。但法官坚持追加,只好通知当事人办理了委托手续,一并交给法院。
2.苏某润抢夺案:周一,彩霞到罗湖区法援处领取了该案案件。周二上午,到罗湖法院开庭,对于该案抢夺罪的定性和依法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质证时认为,对于同案犯出具的证人证言不利于被告人的部分不应采信。抢夺金额2810元,数额较大,但被告人因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符合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建议依法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领取了林某南案抢劫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并将结案材料交到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所里开了5500元发票,交到法援处,结办案补助。
3.付某华公司转让纠纷:周二签收了另外两个案件的变更开庭时间通知,这样三个案件同时于4月28日在龙岗区法院开庭。
4.广州新华公司系列买卖合同案:诉深圳公司的案件,刘助理去宝安法院立案,直接在原来的起诉状上将广州天河区改为深圳宝安区法院,在旁边签个字,这个倒没有问题,但要命的是,法院认为其无权管辖。这个得等拿到了不予立案裁定书再上诉吧!
至于起诉肇庆、南宁、北京各公司的,分别在刘助理、杨助理、何助理手上,这个要抓紧完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写好了起诉状并整理好了证据材料,自认为没什么问题了,再一并交给我看下。杨助理和南宁那边的法院联系,法院说助理不能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只能送材料,也就是说,助理不能去立案,除了是当事人本人、律师或者是实习律师,这个还有点麻烦!到时看看几个实习律师谁有时间且方便,帮我跑一趟!的确,去外地立案,应该先问清楚情况,否则可能会浪费时间与精力。
5.王某方欠款纠纷:周二下午,通知当事人来所签了起诉状。然后去龙岗区罗岗派出所调取当时的调解笔录,以增加在龙岗法院立案的可能性。经办警官不在,第二天上午再去,但是只复印到当事人2014年1月某日因在布吉某楼盘以跳楼方式索要工程欠款被以扰乱公告秩序拘留时所作的笔录,警官称没有曹老板以及刘某平的相关笔录,但当事人坚称有他们的笔录,那么只有等立上案后要求法院去调取吧。结合相关材料,认真考虑了一下,决定追加曹老板为共同被告。
6.李某离婚案:周四上午,与杨助理一起先后到罗湖区桂园街道办红南社区房屋租赁管理站、洪一二屯小区、红村社区工作站及桂园房屋租赁管理所,拟要求开具被告在深居住证明。租赁站不给查,称统一到所里查。社区工作站称应该先到小区管理处提供水电费缴纳证明,但这个一般都是房东缴纳的。最后到桂园所,查到被告去年年底搬走了,打印不了相关信息。对于租赁信息,租赁站有些可以查,比如之前龙岗区仙湖租赁站,有些又不可以。看来,山头依然林立,不同的山头,流行不同的歌!只是苦了我们这些调查取证的律师,地方不好找,跑了一上午,还没有办成事!
7.刘某群交通事故案:周二到樟树布邮政速递取件,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寄来的更正裁定书,将判决书中原告预交诉讼费金额由1085元更正为4485元,因为期间原告方有笔诉讼费交了后没有将第三联交给法院,导致没统计到。后来当事人凭发票到法院要求更正。
8.姜某明货款纠纷执行案:最初以为好歹是一个公司,要个2万元应该没什么问题,现在执行卡在那里,横岗法庭称被告只是做些简单加工的,没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的话,最终有可能是不了了之!
9.其他案件的跟踪。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
李春华 律师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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