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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律师一周工作总结(2013.7.22—7.26)
2013-07-26 18:33:22 来源:李春华律师
1、周一上午,补充了刘某群交通事故案的证据材料,连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快递给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周一上午,签收了帅某强生命权纠纷案被告方的上诉状,已告知帅,需重新到法援处办理委托手续并指定本人继续代理。
3、周一下午,到南山看守所会见涉嫌盗窃的李某,李某与家庭将近七八年未曾联系。按照家属的要求,首先确认是李某本人,后询问案情。李某称其因手头紧,在网吧想顺手牵羊拿走一女孩的钱包,被周围的片警及治安员抓获,疑被设圈套。类似情况应该询问询问李某与家人失去联系后的行踪,具体到时间、地点,事后视情况进行调查,从中找出李某是否说谎。怀疑李某为惯犯,多年不与家里联系也很不正常。
4、周二上午,邹助理作为代表参与陈某劳动争议案在罗湖区劳仲委的调解,经过努力,调解成功。该案中,我方当事人存在两次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中的风险比较大,最终调解金额为31500元,当事人还算满意。
5、周二下午,叶某婷医疗纠纷在罗湖法院开庭,主要是证据交换。庭前本人还补充了被抚养人资料及在城镇居住资料等证据材料。经过举证、质证,选定华南医科大学进行事故责任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庭后调解,深圳市人民医院同意出4-5万,当事人认为太少,此事对其造成的伤害太大。本人告知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最终决定等鉴定后再说。
庭后,到罗湖公安分局调取邓某香离婚案被告的身份信息,这是布吉的法援案件,杨助理接洽的,指定由我代理。之后,到布吉法庭领取安某离婚案的传票,该案定于8月30日下午开庭。
6、周三下午,与杨助理一起到宝安法院,发富公司合同纠纷案开庭。因为并无直接证据第三被告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收货人员均系第一二被告员工,最终同意法官只向第一、二被告求偿的建议。并且,想要证明第一、二被告存在混同关系也存在一定难度。法官根据双方情况提出调解方案,8月底付5000元,10月底付3万元,其余的12月底还清。被告需请示公司领导,原告则坚持需要计息。
7、周四下午,赖某玲离婚案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关于房产损失问题,一审判对方赔偿51万多元,不过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按照赖某玲起诉离婚时的房价计算损失不妥,应该按照对方转让数额的70%左右判决为妥,有些费用如贷款等还需扣除。法官单独组织调解时,赖某玲同意20万,最低15万,但对方仍未答应。
庭后,到罗湖法院领取章某元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和劳动仲裁差不多,不过项目及金额有所变更。书记员称,公司方可能还会上诉。
8、周五下午,和杨助理到布吉法庭,刘某清交通事故案开庭。本案的焦点是牙齿修复费如何计算问题。我认为应该以中国2012年人均寿命年龄75岁为标准,按照鉴定报告确认的每五年一次、每次3000元,共计30000元。
9、邱某光合同诈骗案:罗湖法院一审判决6年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我们关于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这个判决的确存在问题,基本上以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为证据,定罪的证据并不充分,否则不会拖这么久。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李春华 律师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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