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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2013-08-30 22:47:58 来源:李春华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受罗湖区法援处指派,作为被告人舒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等,现就本案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公诉机关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有个别事实需要澄清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黎某校等老乡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仍出于哥们义气,帮忙打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于起诉书查明的事实,大部分没有异议,但有一点需要澄清,即在受害人离开酒家后,被告人并没有继续砸酒家里的桌椅。
二、被告人具有多处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属于坦白及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且系从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构成从犯且系自首。具体量刑情节如下:
1、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因黎某校及其他数人滋事,引发共同犯罪,被告人出于义气参与打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即前去接受调查,而没有选择逃跑,到派出所后又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被告人属初犯,案发前并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人身危险性小。
5、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
综上,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但具有多处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恳请法庭从轻量刑,使被告人尽快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李春华 律师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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